張聰哲

張聰哲(1930-1989),臺灣雲林人。 依(39)安潔字第280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陳文山煽惑其與林來安、趙榮璋參加臺灣青年獨立自由黨,經同學勸解,其等始知為非法組織,與陳文山斷絕來往。1950年8月2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7年5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另原判決對「臺灣青年獨立自由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0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限制人身自由63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