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來安

林來安(1927-),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8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工學院建築工程系三年級學生,其與趙榮璋就讀長榮中學時,曾借宿陳文山家中,陳文山向其與趙榮璋及其同學張聰哲批評政府如何腐敗,倡議組織臺灣青年獨立自由黨,煽惑彼等參加,其後討論二、三次,並未辦理參加手續。經同學勸解,趙榮璋等始知陳文山所籌設者為非法組織,遂搬離並與陳文山斷絕來往,亦未為其他不法工作。1950年8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8月30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該「臺灣青年獨立自由黨」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工學院建築工程系三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0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