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明法

吳明法,1927年生,男,臺南關廟人,關廟國民學校(今臺南市關廟國民小學)初級教員。16歲自關廟鄉國民學校高等科畢業,1946年8月入臺南縣國民教育短期師資訓練班受訓六個月後,派關廟國民學校任教。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曾參與抗爭活動,事後辦理「自新」。1953年因涉「黃添才等案」判刑10年。 1950年2月間,在黃秋永家經黃秋永介紹參加共黨智識座談會,尚未正式入黨。參加後,受陳文山之領導,與郭老富、李來基、盧鏡澄、黃秋永等一同開過會,但只旁聽。至1950年6月止,計參加開會4次,均由陳文山發言,講解中國歷史、社會進化、三七五減租,以及共軍攻臺等問題,但均不感興趣。曾看過《觀察》一本,看完後交還給陳文山。1950年6月以後,即未再和他們集會。 1951年9月17日於自宅被捕。1952年10月7日最終審時,吳明法表示沒有參加智識座談會,因為被打才承認,也說並不認識陳文山。同年10月9日呈給檢察官的報告表示,曾在黃秋永家見到一素不相識之人,只知姓陳,之後未再見面等語,並強調所說只要與陳某、黃秋永對質即可大白。然1952年12月1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4805號起訴書中,被控犯行為「被告吳明法對於三十九年二月由黃秋永介紹加入匪幫,受陳文山領導之事實在保密局供認在卷,並與黃秋永初供相符(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未具體求刑。1953年2月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243號,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經上呈國防部後,以量刑似嫌稍輕,擬飭按原罪名改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總統府表示同意後,於1953年5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947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迄1961年9月刑滿開釋。 補償基金會未見吳明法補償卷宗。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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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94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