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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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炎山(1927-1953),男,臺南人,木匠,蔡來之弟,1951年被捕時25歲。14歲時自臺南市寶公學校(今臺南市北區立人國民小學)畢業,即學習木工,至1947年春學成,即幫其兄蔡來為木匠。1947年1、2月間,在蔡來介紹下,由李媽兜吸收參加共黨,寫過自傳1篇交老李(李媽兜),曾受過李媽兜、陳文山、陳福星等人領導。入黨後,與蔡來、黃添才、陳麗水、郭柏源等人一組,每月開會2次,由黃添才任支部書記,開會時由李媽兜前來指導,有時陳文山、陳福星也會來向他們講解些共黨理論、時局及社會問題,並吩咐他們要發展組織。最初以學習漢文為名,由陳文山招陳麗水、王炎山2人為基礎,再由陳麗水招郭柏源,由郭柏源招收其弟陳柏淵加入,王炎山吸收蔡英明(高雄碼頭船務行職員),介紹吳主義、吳金山2人交陳文山吸收加入組織,之後,王炎山與吳主義、吳金山另成立1個小組,由陳文山領導,曾開會4次,研討發展組織及社會問題。二二八事件時,曾出席陳文山家開會,會的人有老李、陳文山、陳麗水、郭柏源、郭柏淵、郭老富、盧老得、吳金山、謝進財、許某,以及10餘位臺南工學院學生,由老李主持,希望大家擴大對二二八事件的宣傳,由陳文山拿出大捆傳單,交他們去散發。迄1947年6月,吳等因經商忙碌,適陳文山因案潛逃而停止活動。1947年8月間,奉老李命令,偕同陳麗水、蔡來、許棟樑、陳柏淵、郭柏源等人分頭散發山東省國共兩軍戰況的傳單。1951年3月間,王金象來找,說老李要找他,即引導他到小西門腳織布廠邊一個菜園裡和老李見面,老李即命他到關廟鄉找陳文山,說翌日要與陳文山會晤,叫陳在家等候。王炎山即依老李之指示到關廟找到陳文山,並將口語轉達後即回來。1951年5月間,老李偕陳淑端到其兄蔡來家,將陳寄宿於蔡家,前後3個星期。之後未再與老李會晤。1951年8月23日夜被捕,並循線逮捕相關人等。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946號判決書以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為罪名,而判處死刑,裭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於1953年5月26日執行槍決。 王炳焜及傅錦燕於2000年8月31日代表王炎山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5月18日經第二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541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炎山(1927-1953),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7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王炎山由蔡來介紹加入匪幫組織,復吸收蔡英明、吳主義加入。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26日執行死刑。05414申請案於2000年8月3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5月18日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王炎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王君之自白及李媽兜供述為據,惟王君吸收他人參加組織,參與開會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94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