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北辰

本案為0287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北辰(1922-),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9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陳北辰由陳文山吸收加入朱毛匪幫組織。1951年8月3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4年。1965年8月30日刑滿開釋。02874申請案於1999年5月2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17日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北辰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另案被告李媽兜證稱其曾書寫自傳及宣誓之證言為據,惟陳君於審判中否認參加叛亂之組織,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北辰,1922年出生,男,臺南市人,汽車司機。1950年被捕時29歲。14歲自臺南市末廣國民學校畢業,曾任《臺灣日報》職工、司機助手。因認識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的陳文山,而涉入「黃添才等案」遭判刑。 據官方檔案,1940年入臺南市司機講習所受訓三個月,期間,陳文山亦在該所受訓而認識。畢業後,入臺南州專賣局為司機。戰後仍任司機,因對學習國語有興趣,而常訪陳文山請教國語,與陳感情甚好。1946年6月離職,是年年底,到陳文山家時,適李媽兜、黃添才在場,經陳文山介紹而認識,並於是晚開座談會,由李媽兜講演臺灣社會現狀,並攻訐政府貪官污吏,共參加開會4次,但未曾參加共黨。 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李媽兜和陳文山要他設法借一輛大卡車,開到陳文山家,載李媽兜和一些學生到臺南市政府防空壕裡搬運日治時期的燃燒彈,再到麻豆鄉接收槍械未果返回。之後未再與李媽兜、陳文山見過面,他也轉任布袋臺興汽車公司司機。 1950年春,任臺南市南聯汽車公司司機。1951年8月31日被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8號與(42)安度字第947號,以「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4年。1999年陳北辰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17日經第2屆第4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漁會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94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