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朝元

盧朝元,1926年生,男,臺南關廟人,關廟國民學校(今臺南市關廟國民小學)教員。1950年涉「黃添才等案」判刑10年。 17歲自關廟國民學校高等科畢業,入臺南師範學校助教講習會受訓三個月,於1943年派任臺南州仁德國民學校(今臺南市仁德國民小學)助教。1944年任土城國民學校(今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國民小學)助教。1945年任關廟國民學校准訓導。戰後仍任關廟國民學校准訓導,至1950年升為正式初級教員。 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曾參與抗爭行動,事後辦理「自新」。1949年5月間,在關廟鄉郭老富家經郭老富介紹參加共黨智識座談會,尚未正式入黨。其後參加聽講,與郭老富、盧鏡澄、楊德政、黃秋永、李來基等同一組織,受陳文山之領導,曾參加開會2次,第一次由盧老得講解三七五減租與地主之關係、郭老富講解時局演變問題。第二次是由陳文山講解如何做三七五減租反宣傳。同年6月間陳文山曾拿一本《論青年修養》給他閱讀,閱後即交還陳文山。8月起,對共黨言論感到乏味,即未再和他們接觸。 1951年5月,臺南縣警察局新豐分局在戶口突檢時,查獲一偽造國民身分證者陳文山,經審問結果,供稱係李媽兜之部下,身分證亦是李媽兜所給,並供出關廟鄉人楊德政、盧朝元、盧鏡澄、黃秋永、李來基、郭老富等11人,致盧朝元於8月28日被捕。1953年2月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243號判決,以其參加共黨組織後尚未發現有顯著工作表現,擬按「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經上呈國防部後,以其量刑似嫌稍輕,改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經總統府表示同意後,於5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947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迄1961年7月刑滿開釋。 補償基金會未見盧朝元補償卷宗。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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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94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