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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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義成(1914-1953),男,臺南人,1952年被捕時39歲。祖父務農,父親李藔在鐵道部臺南站工作。臺南州立第二中學校(今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畢業後,1933年至1935年間,擔任過臺南州將軍庄漚汪公學校山子腳分教場、七股公學校後港分教場、後港公學校等校之教員心得(代用教師)。之後前往中國,擬報考中央軍校,因是日本籍,未被接受。後於日本中央大學肄業。返臺後,自1939年起擔任臺南市役所稅務課雇員。1944年7月,升職為臺南市役所稅務課書記。1953年涉「李義成等案」被判死刑。 1945年日本宣布戰敗投降後,李義成獲聘為臺南市的接收委員,同年11月加入三民主義青年團,由分團書記曾溪水介紹,歷任臺南分團股長、幹事。1946年派任為臺南縣新豐區署區長。1946年11月,李義成由臺南縣黨務指導員朱炎介紹加入中國國民黨。1947年9月三青團併入國民黨後,任臺南縣黨團統一委員。1949年12月,經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通過為臺南縣執行委員、縣改造委員。1950年,受薦為臺灣省改造委員會委員,並送至革命實踐研究院調訓,為第9期研究員;同年11月亦因行政區域劃分,機構改變,調派臺南縣政府自治指導員、新豐區督導處主任。後再至革命實踐研究院受訓,為第15期學員。 同時,根據官方檔案,李義成與共產黨人李媽兜、蘇新、謝雪紅、陳福星、陳文山等友善,時相過從,1948、1949年間李媽兜與楊榮山等在其家中聚會多次,並曾將金錢供給李媽兜,屢經李媽兜勸誘參加共黨組織,但均未允加入。 治安機關曾多次向李義成查詢李媽兜行踪,但都未透露相關行蹤。1952年1月4日出資新臺幣25,000元,與張文煌合夥利用走私方法企圖逃往日本,適李媽兜組織瓦解,無處立足,亦擬潛往香港另謀發展,遂與李義成約在臺南會晤,因無船未果行。嗣後,李媽兜派張文煌與李義成接洽,乃共同出資合購漁船協勝號一艘,於2月15日下午7時餘,李義成與李媽兜、陳淑端、船員龔炎塗、洪福讚、陳豁等6人由紅毛港乘坐竹筏,經過2小時在海面轉乘高雄籍漁船協勝號往香港,不料卻在海上遭到逮捕。17日夜將李媽兜、陳淑端、李義成及龔炎塗等4人押解臺北處理。 李義成被捕後,總統府於1952年2月25日電飭革命實踐研究院查報李義成之履歷、成績、在院行動及保證人等。經澈查後,指李義成之主要人事關係是李友邦,李義成之任黨務工作,係由於李友邦之援引,保送受訓審查時,李友邦亦係主要審查者。而沈奠國、曾溪水亦均不無責任,二人均交治安機關查究。 被捕後到被槍決的一年多之間,其父、妻曾先後上陳情書,以李義成「以公務員有限薪金,家境貧寒,七口之家已感無法維持,故絕無經濟資助匪之可能」、「當時義成擬離開臺島,實因不時有便(衣)人員要求時常供給在臺匪諜活動情報,否則拘捕。義成因對這類人物素無往來,無法效勞,因此一時異想遠走,巧遇李媽兜匪諜亦搭同船,實出乎意外不幸,是故絕對無為匪代僱船隻」,請准從寬處理。1952年7月4日,妻子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送食物給他,並拿回送物單,李義成在單子背後寫下「身體保重」。 1952年9月2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3286號起訴書中,被控犯行為「李義成明知李媽兜係屬匪要,時與往返並資助經濟合購協勝號漁船,為李匪交通工具,藉走私名義以遂藏匿叛徒及其自己逃亡,陰謀叛亂之所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未具體求刑。1953年1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079號,以「包庇叛徒」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上呈國防部、總統府,均表示同意。5月19日李義成遂被以「包庇叛徒」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李義成案之涉案人等共計39名,其中李義成、李明珠、郭鍾椬、王碧樵、謝木松、賴象等6人被判處死刑,於1953年7月18日執行槍決。 李義成過世後,全家就靠其妻林貞當助產士來養家、扶養子女。據家屬申請補償之陳述書、口述訪談稱,李義成被槍決後,家人絕口不提李義成真正的死因,也不准討論其生前死後的一切事情。但子女在成長過程中所遭受的各種凌辱、欺侮、騷擾、脅迫等各種不公平的待遇,也是無法簡單的以幾句話說明清楚。解嚴前,不但親友刻意疏遠,住在巷口的街坊鄰居都要記錄他們的生活繳交報告,家人不能出國,不能去公家機關服務,更沒辦法自由遷徙。其次子李經邦、次女李雪青都申請到美國大學的獎學金,還好在國民黨臺南市黨部做事的親戚願意提出保證,才能出國。 1999年8月4日李義成之長子李拓荒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7月2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同時,李拓荒將李義成之資料全數寄藏於臺南市永康區小東山妙心寺。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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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