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鐘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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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鐘椬(1917-1953),臺灣臺南人。 依(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政府督學,其受謝瑞仁宣傳匪思想,謝瑞仁並介紹其與李媽兜認識,遂參加李媽兜之叛亂組織,奉命吸收警界及教界青年為同志會,向蕭振仁、柯清波等灌輸思想,並介紹予李媽兜吸收為匪黨黨員。1952年2月1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7月1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蕭振仁等互供為據。惟其縱有吸收蕭振仁加入匪黨,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政府督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