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鐘椬
- 郭鐘椬 男 1917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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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郭鐘椬(1917-1953),臺灣臺南人。
依(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政府督學,其受謝瑞仁宣傳匪思想,謝瑞仁並介紹其與李媽兜認識,遂參加李媽兜之叛亂組織,奉命吸收警界及教界青年為同志會,向蕭振仁、柯清波等灌輸思想,並介紹予李媽兜吸收為匪黨黨員。1952年2月1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7月1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蕭振仁等互供為據。惟其縱有吸收蕭振仁加入匪黨,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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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政府督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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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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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