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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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振仁(1919-1992),臺灣臺南人。 依(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政府教育科員,其受郭鐘椬灌輸匪思想後,介紹與李媽兜吸收為匪黨黨員。1952年2月1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2月1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其之自白及證人柯清湶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辯稱尚在考慮是否加入階段,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僅以其與柯清湶等人過從親密,推定其已參加,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政府教育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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