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清湶

本案為0974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柯清湶(1926-2011),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營國民學校教員,柯清湶曾受郭鐘宜灌輸思想,並介紹予李媽兜吸收為匪黨黨員。1952年2月1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2月17日刑期結束。09749申請案於2012年4月3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12年10月26日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定柯清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柯清湶(1926-2011),又名柯清泉,男,臺南新營人,1952年被捕時27歲,為新營東國民學校(今臺南市新營區新營國民小學)教員。1953年因涉入「李義成等案」判刑12年。 據官方資料,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為新營青年挺身隊第二小隊長,負責治安維護工作,並於3月4日赴嘉義參加攻擊水上機場,事件後向臺南縣警察局辦理「自新」,卻遭到撤職。1949年7、8月間,臺南縣政府教育科督學郭鍾椬受謝瑞仁介紹與李媽兜認識,遂於同年11月參加李媽兜之組織,奉命吸收警界及教育界青年為同志,曾向柯清湶、蕭振仁等灌輸思想,並介紹與李媽兜,聆聽宣傳,吸收為黨員。 1952年9月2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3286號起訴書中,柯清湶被控犯行為「參加叛亂組織集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未具體求刑。1953年5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0079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旋被送往綠島服刑,1961年12月起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服刑,迄1964年1月刑滿開釋。 出獄後,短暫任國校教員,便到農場工作直到退休。退休後,在臺南新營大宏社區、樂齡學習中心教授日文,上課時從不談政治。其生活儘管貧困,還捐出全部學費,在大宏社區設立日語研究基金,供班級使用,令學生相當感動。2011年9月24日柯清湶病逝,柯家人沒錢辦理喪事,於是大宏社區籌募10萬元,學生們募捐10多萬元,小學曾被柯清湶教過的生達製藥公司董事長范進財捐10萬元,用以辦理喪葬事宜。 2012年柯清湶之子柯誌民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12年10月26日經第八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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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