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鍾根

郭鍾根(1926-),臺灣臺南人。 第一案:依(42)審三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總爺糖廠技佐,郭清池曾勸誘其等參加匪組織未果,其明知郭清池等為匪幫分子,卻不告密檢舉。1953年1月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0日保釋。 第二案:依(47)審聲字第4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石門水庫第二測量隊技工,其先後對蘇水連、葉水生、李清海、陳憲章等談論大陸如何進步,臺灣如何黑暗,惡意攻訐政府。而後服務於石門水庫第二測量隊時,又向同隊工人鄭全卿稱南部葉水生等人曾指示其為匪待機活動等情。1958年1月20日被羈押。1958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8年7月1日交付感化。1961年8月16日開釋。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郭清池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被告郭清池之供詞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明知郭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被告郭鍾根於1954、1955年間,先後對蘇水連等人談論大陸如何進步,惡意攻訐政府,於1956年間向同隊工人鄭全卿稱南部葉水生等人曾指示其為匪待機活動等情,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左營糖廠技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8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