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鍾根

郭鐘根(郭鍾根),1926年生,男,臺南麻豆人,1953年第一次被捕時28歲。麻豆小學校畢業後進入臺南農業職業學校,後再入彰化青年師範學校,未畢業時即終戰。戰後1946年先於大山腳國民學校任教3個月,後因麻豆總爺糖廠招工員,前往報考,應試合格便轉入糖廠農務課擔任技助。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受推舉擔任糖廠的自衛隊隊長,負責保護糖產業,未隨參與麻豆鎮的青年前往嘉義支援。1953年1月在糖廠的任上被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警察逮捕、審訊,6月28日被送往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拘留所拘押審訊,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41號同年5月2日判決,判決書所載,郭鐘根與呂祥禮、陳憲章受郭清池勸誘加入由蔡國禮領導之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未果,被以「明知為匪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出獄一年多後在石門水庫當測量隊時又第二次被捕,被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7)審聲字第48號判決書以「思想左傾罪」判刑3年,第一次入獄,郭鐘根認為自己跟郭清池是無關係的,第二次入獄則是因為年輕人要勇於批評政府,並非要反政府。 父親郭明泉,日治時期曾任麻豆三堡的保正頭,長子郭鐘椬戰後任臺南縣政府督學卻因李義成案,於1953年7月18日被處死刑執行槍決,三子郭鐘根亦因「麻豆支部郭清池等案」繫獄。 郭鍾根於2000年10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0月19日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郭鍾根(1926-),臺灣臺南人。 第一案:依(42)審三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總爺糖廠技佐,郭清池曾勸誘其等參加匪組織未果,其明知郭清池等為匪幫分子,卻不告密檢舉。1953年1月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0日保釋。 第二案:依(47)審聲字第4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石門水庫第二測量隊技工,其先後對蘇水連、葉水生、李清海、陳憲章等談論大陸如何進步,臺灣如何黑暗,惡意攻訐政府。而後服務於石門水庫第二測量隊時,又向同隊工人鄭全卿稱南部葉水生等人曾指示其為匪待機活動等情。1958年1月20日被羈押。1958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8年7月1日交付感化。1961年8月16日開釋。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郭清池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被告郭清池之供詞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明知郭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被告郭鍾根於1954、1955年間,先後對蘇水連等人談論大陸如何進步,惡意攻訐政府,於1956年間向同隊工人鄭全卿稱南部葉水生等人曾指示其為匪待機活動等情,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思儀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左營糖廠技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8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