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憲章

陳憲章(1927-),臺灣臺南人。 依(42)審三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營國民學校教員,其雖拒絕郭清池勸誘參加匪組織,卻未告密檢舉。1953年1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0日保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與共同被告郭清池在臺南縣警察局之自白及供稱郭清池曾邀其參加組織予以拒絕等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明知郭清池為匪諜,此外無具體事證足證其有明知郭清池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情事,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中營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3年,執行1年8月14日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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