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清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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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郭清池(1926–1953),男,臺南麻豆人,教員。 郭清池畢業自臺南師範學校。1931年2月經臺南州知事許可改名為宮澤清。1943年3月宮澤清擔任臺東廳池上國民學校訓導,1944年3月擔任臺東廳大原國民學校訓導。 日本戰敗投降後,1946年3月臺南縣政府委任郭清池為臺南縣曾文區麻豆鎮第二國民學校教員,4月至8月郭清池在麻豆鎮培文國民學校擔任級任教師。9月至12月則擔任麻豆鎮麻豆東國民學校教導主任,1946年9月3日臺南縣政府調郭清池為麻豆鎮第三國民學校教員。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郭加入以教育人員之隊伍參與嘉義水上機場戰役,後來辦理「自新」。1948年8月臺南縣政府訓令郭清池任臺南縣官田鄉番子田國民學校教員兼教導主任。1951年9月臺南縣政府調下營國民學校教員郭清池為湖東國民學校教員。1952年2月臺南縣政府再將郭由湖東國民學校轉調至埤頭國民學校擔任教員,後再調為臺南縣大內鄉大內國民學校教員,同年在任內被捕。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41號判決書記載,1949年夏郭清池經蔡國禮吸收加入省工委會麻豆支部組織,受蔡國禮領導,閱讀匪書,從事擴展組織活動,蔡國禮指示郭清池利用政府推行三七五減租運動之機會,勸誘陳崇山參加外圍組織牛犂會。李金水則經由蔡國禮勸誘參加牛犂會,後由蔡國禮將郭清池與李金水、陳崇山組成一小組,由郭領導活動,在陳崇山家會談三次。郭清池曾勸誘郭鍾根、呂祥禮、陳憲章參加組織未果。 1953年6月18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郭清池死刑,9月11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擬准判處死刑之審核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9月22日蔣核准判處死刑,10月6日軍法局令臺北憲兵隊將郭清池綁赴刑場執行槍決。由郭清池的三弟領回遺體埋葬。 1998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33 次董事會決議,郭清池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擔任臺南縣麻豆鎮第三國民學校教員,曾參與嘉義水上機場戰役。1952年遭逮捕,羅織「叛亂」罪名判處死刑,1953年10月6日遭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大內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