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秀鳳

郭秀鳳(1931-2011),臺灣臺南人。 依(42)審三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番子田國民學校教員,其與同事郭清池戀愛期間,郭清池曾告知在臺共匪分子很多,不久就可解放後,共匪分子有好地位,間曾以油印匪宣傳品交其密閱,試探意向,郭秀鳳向臺南縣警察局報告自首。1953年5月2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1953年8月1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郭秀鳳明知郭清池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郭君自白及同案被告郭清池曾告知郭秀鳳臺灣現在共匪分子很多,不久就可解放,共匪分子有好地位,間曾以油印匪宣傳品交其密閱。嗣於1950年間謝匪瑞仁等被捕後,該郭清池曾向其道及理應一道被捕,想不到未被逮捕等語為據,惟郭清池究油印何種內容之反動宣傳品交與郭君密看,郭秀鳳是否即因此而明知郭清池為匪諜,不無疑義,此外復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郭君明知郭清池為匪諜,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番子田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4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緩刑二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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