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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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崇山 1917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崇山(1917-),臺灣臺南人。 依(42)審三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藥商,其經郭清池以用團體力量對抗地主推行三七五被騙加入牛犁會,並受囑介紹會員,又與郭清池會談多次等情。1953年1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1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以及核與同案被告郭清池之供述相符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參加叛亂之組織,但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又「牛犁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為在「對抗地主」、「推動三七五減租」,因此難認該組織為叛亂之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中藥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