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新丕
- 陳新丕 男 1912年出生 1978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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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新丕(1912-1978),臺灣臺南人。
依(42)審三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受李金水、陳崇山邀其參加牛犁會,未曾同意等情。1953年1月9日被羈押。1953年1月12日交保開釋。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涉嫌叛亂案無罪等情,其無罪判決前經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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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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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