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水
- 李金水 男 1916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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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金水(1916-),臺灣臺南人。
依(42)審三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蔡國禮煽惑誘騙,參加牛犁會組織,以對抗地主,並嚴守秘密等情。1953年1月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4年7月3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既已敘明其僅知為對抗地主,並無顛覆政府之意,且所謂該牛犁會之組織性質、任務及與匪之關係如何,其等人均未獲告知,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2)審三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蔡國禮煽惑誘騙,參加牛犁會組織,以對抗地主,並嚴守秘密等情。1953年1月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4年7月3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既已敘明其僅知為對抗地主,並無顛覆政府之意,且所謂該牛犁會之組織性質、任務及與匪之關係如何,其等人均未獲告知,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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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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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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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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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