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水

李金水(1926-2001),江西廣豐人。

依(39)衡模判字第9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第六軍三三九師通信連通信兵,其前在52軍25師當兵時,聽從其班長陳永康主使,夥同趙永華等4人在駐地宜蘭逃亡,而後潛往板橋尋見陳永康,得其給予臺幣50元,陳永康即探尋其原部隊駐地兵力及附近碉堡若干,其明知陳永康係匪碟,將所問軍事秘密告知,又同陳永康前往小基隆調查碉堡工程等情。1950年1月4日被羈押。195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1項第5款「連續將軍事上祕密消息洩漏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4條「夥黨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陸海空軍刑法》第95條「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所有財產全部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竊盜部分不受理。1962年1月3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13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陳永康係匪諜,但預謀寄居,並受惠金錢,故將陳所問,原部隊駐地兵力及附近碉堡若干告知,又同往小基隆調查碉堡工程各情,係以其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就陳永康是否為匪諜,以及該部隊駐地兵力及附近碉堡若干等事項是否屬於軍機範圍等情,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第六軍三三九師通信連通信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衡樸判字第9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將軍事上祕密消息洩露叛徒、又夥黨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餘眾、又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