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水
- 李金水 男 1906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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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金水(1906-1952),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卓金生分別由李烏煙、吳阿墩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先後開會三次,討論加緊協力援助匪軍解放臺灣及反抗徵兵等情。1951年10月2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在刑警總隊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劉明錦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開會三次,討論加緊協力援助匪君解放臺灣及反抗徵兵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卓金生分別由李烏煙、吳阿墩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先後開會三次,討論加緊協力援助匪軍解放臺灣及反抗徵兵等情。1951年10月2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在刑警總隊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劉明錦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開會三次,討論加緊協力援助匪君解放臺灣及反抗徵兵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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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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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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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