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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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錦(1899-1952),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議員,其在楊鳳家由簡吉介紹加入匪黨組織,建立橫峰村支部,領導內定里、月眉里、橫峰村三個小組,內定里小組長為楊鳳、月眉里小組長為邱阿貴、其則自兼橫峰村小組長,以農民團名義為掩護,積極搜集軍事情報,展開叛亂活動,誘騙無知農民加入其組織。1951年10月2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1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與陳清順、陳永記等3人於偵查中之自白,未再另行調查其他補強之證據,調查程序顯有瑕疵,此外查無其等擬具叛亂計劃之方法,因此難認其等之行為已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議會議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