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順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陳清順(1927-1952),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警員,其在臺北縣三峽鎮圳頭皇,經呂華璋介紹加入匪黨,受呂領導,並未編組,又奉黃培奕之命身穿警員服飾,掩護不知姓名之匪黨五、六人離去,並吸收李景昭參加匪黨,案發被扣時乘隙脫逃。1951年11月1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刑法》第161條第1項「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與劉明錦、陳永記等3人於偵查中之自白,未再另行調查其他補強之證據,調查程序顯有瑕疵,此外又查無等其擬具叛亂計劃之方法,難認其等之行為已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