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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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垂本(1927–1952),男,桃園大園人,務農。 1949年4月邱垂本在住家被押上警車,解送到保安司令部,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後被釋回。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記載,1950年4月邱垂本在徐文風家中,經徐文風介紹參加大園鄉人民工作隊,擔任宣傳組織調查社會環境交通等工作,與徐文風、何有亮、郭泉庚等同一小組,並將大園駐軍電訊線路調查繪圖,報告張阿屘及留其匿居家中年餘。賴鳳朝在大園及新庄仔吸收成員建立「大園革委會」,之後邱垂本及徐進結等5人投案自首。案經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所主持之桃園肅殘聯合小組查悉,1951年11月再次被捕。 邱垂本供認參加大園鄉人民工作隊,至於將大園駐軍電訊線路調查繪圖報告張阿屘部份,雖不供認,惟已在刑警總隊供認不諱,1952年6月9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邱垂本死刑。9月10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擬准判處死刑之審核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1月8日蔣核覆准予判處死刑。12月9日軍法局令憲兵將邱垂本及陳清順等10人綁赴刑場執行槍決。 邱垂本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係以其於刑警總隊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有繪圖報告之行為,原判決對此部分未予查證,且其縱有參加組織及開會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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