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鳳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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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鳳朝(1929-1952),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3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交通部臺北電信局桃園收報臺二等機務佐,其經林清良吸收參加朱毛匪幫,並組織匪外圍之無線電報國隊,邀誘徐文贊、涂朝吉、簡萬坤、黃萬忠為隊員,並以研究技術為名,集資購買電信器材零件,由其與林清良、徐文贊裝製收發報機、收音機供獻上級及備為匪軍攻臺時配合宣傳。並由賴鳳傳先後介紹徐文贊、涂朝吉正式加入匪黨,成立桃園電信支部,其與李詩澤分任組織及宣傳幹事,經常開小組會,傳閱反動文件書籍、繳納黨費,兩人並奉命與林清良、徐文贊調查國軍電臺之線路編密電碼。其又奉周慎源之命在新莊仔吸收同志,企圖成立支部未果,復以大園革命工作隊及婦女文化工作隊分別招收黨徒。1951年10月2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共同被告李詩澤等之供述及獲案之收發報機等為據。惟原判決對於其有無調查國軍電臺線路、編密電碼等行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參加組織、擔任幹部、招收黨徒、傳閱反動文件書籍及裝製、藏備收發報機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交通部台北電信局桃園收報台2等機務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32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