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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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良(1922-1952),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3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交通部臺北電信局桃園收報台二等機務佐,其由其同事介紹參加朱毛匪幫,並吸收賴鳳朝、李詩澤入黨。又與賴君、李君組織外圍之無線電報國隊,邀誘徐文贊等人參加。而後擔任賴君、李君成立之共匪桃園電信支部書記等情。1951年10月2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建議該管電臺主任設立講習班,以暗中吸收幹部,待組織無線電報國隊,復以研究技術名義買電信零件,裝製收發報機及收音機,並調查國軍電臺之線路編密電碼乙節,有關收發報機,收音機及編密電碼部分,雖有組裝之行為,然並無確切證據證明其有為前述之調查行為,故難認其確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交通部台北電信局桃園收報台2等機務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32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