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漢忠

黃漢忠(1930-),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3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交通部臺北電信局自動機室二等技務佐,其等經邀誘參加林清良組織匪偽外圍之無線電報國隊為隊員,以研究技術為名,集資購買電信器材零件,由林清良、賴鳳朝、徐文贊裝製收發報機2套共4部、收音機3架,以供獻上級及匪軍攻臺時配合宣傳工作。1951年10月2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0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參其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同案被告之供述及獲案之收音機等為證據資料。惟其於審理中曾抗辯並不知「無線電報國隊」為匪外圍組織,原判決亦認定其等尚未加入匪黨,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交通部台北電信局自動機室2等技務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32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