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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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文贊 1929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徐文贊(1929-),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3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交通部臺北電信局桃園收報臺二等技務佐,其曾受林清良邀誘參加無線電報團隊,以研究技術為名,集資購買電信器材、零件,並與林清良、賴鳳朝裝製收發報機、收音機,以供獻上級及匪軍攻臺時配合宣傳工作。又曾奉命調查國軍電臺之線路、編密電碼,之後因潛臺匪諜迭經破獲,見勢不佳,遂受林清良之命製造硫酸水及玻璃化學毒藥,備為脫免逮捕以做抵抗之用。1951年10月2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84年1月22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之自白及沒收之收發報機為據。惟原判決雖認定其有裝置收發報機之行為,然並無確切證據證明其有調查國君電臺線路、編密電碼等行為,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交通部台北電信局桃園收報台2等技務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32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1羈押,1952判處無期徒刑,1984假釋,執行有期徒刑30年3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