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贊(1929-2021),男,臺灣桃園人。武陵國民學校高等科畢業,1951年被捕,時為交通部臺北電信局桃園收報臺二等技務佐,遭控參與中共地下黨「桃園無線電臺支部」,時年22歲。
徐父徐伯叶曾任公學校教員,並積極參加臺灣文化協會活動,後轉從商。據徐文贊回憶,父親政治思想崇拜孫中山,於日治時期皇民化運動時更改姓名為「中山道夫」,徐文贊亦隨父改名為「中山伸男」。他於埔子國民學校、武陵國民學校高等科(今桃園國小)畢業後, 1944年考取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電氣通信技術員養成所,於臺北受訓,結訓後分發至桃園無線受信所(戰後改制為臺北電信局桃園無線電收報臺)。
二二八事件後,徐文贊自述因關心時局,常閱讀如《新聞天地》、《展望》、《觀察》、《大公報》等刊物,接觸到左傾思想。又因省籍差別待遇,為提升自身職位之不可替代性,同事賴鳳朝鼓勵大家切磋專業知識,成立「無線電報國隊」,除徐文贊之外,亦有林清良、李詩澤、黃漢忠、涂朝吉、簡萬坤共7人。徐文贊於口述訪談中表示,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後,他在與賴鳳朝的互動中,推測賴與地下黨人有聯繫,但因他曾改日本名,而被賴的組織所排斥。1950年春節期間,徐文贊透過國校同學介紹,認識另一位地下黨人楊阿木,由於徐父希望兒子盡早成家,徐文贊也為了能與楊阿木養女楊叡艷交往,向楊阿木表示要加入組織,但經楊請示上線周慎源,周表示對徐另有安排。徐文贊當時認為主因仍是自己曾有日本姓名。後來徐文贊另與他人結婚,1951年8月生女。
不過徐文贊表示,約莫1950年春,他就得知賴鳳朝方面判斷臺灣時勢變化,需要增加人手,已經在此同時計畫吸收自己。後來徐文贊經賴鳳朝要求提交自傳,賴並預定於1950年7月成立支部、安排徐宣誓入黨。徐文贊晚年受訪時口述當年計畫的支部組織架構為:林清良為支部書記、賴鳳朝為組織幹事、李詩澤為宣傳幹事,規劃分為兩組通訊,分別負責收發,李詩澤與賴鳳朝一組,為完整組織而吸收徐文贊,讓他與林清良一組。但因韓戰於1950年6月25日爆發,宣誓暫緩,7月下旬,組織停止活動,徐文贊雖已事先提交自傳,但並未完成入黨宣誓。
徐文贊1951年10月23日於家中被捕,先被帶到刑警隊使用的民宅問話,再被關押到桃園文昌廟,後來被送到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東本願寺)、青島東路軍法處看守所,以及由新店戲院改造的軍法處看守所新店分所,再送回青島東路。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於1952年7月31日作出(41)安潔字第2328號判決,認為林清良於1948年加入中共地下黨,後吸收徐文贊等人成立「無線電報國隊」,1950年6月改組「桃園無線電臺支部」,以研究技術為名,集資購買電信器材、零件,製作收發報機、收音機,規劃於中共攻臺時配合宣傳工作,並曾奉命調查國軍電臺之線路、編密電碼,之後因潛臺匪諜迭經破獲,見勢不佳,徐文贊遂受林清良之命製造硫酸水及玻璃化學毒藥,備為脫免逮捕以做抵抗之用,爰判處林清良、賴鳳朝、李詩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及沒收財產,徐文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及沒收財產,凃朝吉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簡萬坤、黃漢忠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惟該判決經時任總統蔣中正批示,林清良、賴鳳朝、李詩澤改處死刑,徐文贊改處無期徒刑,凃朝吉、簡萬坤、黃漢忠等三人維持原判。1952年12月1日宣判,同字號判決書敘明「奉國防部41年11月16日(41)防隆字第2218號代電核示更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徐文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1952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徐文贊先被關押在位於新店安坑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最初待在禮監,曾與吳逸民同房。這段時間徐文贊潛心閱讀,自陳最受德裔美籍作家雷馬克《生命的光輝》(後譯:生命的火花)啟發。1960年,他與妻子離婚,讓對方改嫁,女兒交由徐母照顧。1961年10月底,他被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三中隊;隔年被送往臺東泰源監獄,關押於義監。1970年泰源事件發生時,因為徐文贊在獄中被視為「紅帽子」,自述只能輾轉聽聞消息,與其他左傾獄友秉持「不參加、不阻止、團結自保」的態度。泰源事件後,1972年,政治犯集中送往綠島感訓監獄,徐文贊被分配為洗衣部外役,也負責維修獄中的電器,曾將檢修後的材料蒐集起來,暗自製作收音機。期間,女兒已結婚生子,曾帶著丈夫與孩子一起到綠島探望徐文贊。至1984年1月22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987年才收到減刑復權證明書,證明其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因主刑執行完畢,即回復公權。
出獄初期,徐文贊表示每週都會有警察來巡察,後來改成每月一次,直到解嚴才結束。他剛開始到女婿擔任副廠長的電子公司工作,之後轉到妹妹開設的皮革工廠任職。1988年與李麗月女士結婚。1999年起,他重新走訪各個受難地點並拍照留存,2001年退休,2010年代起接受專家學者及文史工作者採訪。曾參與多個受難者自主組成的團體,後續因政治理念、路線有別,徐文贊自陳「接觸比較頻繁的還是互助會」。
徐文贊本人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之自白及沒收之收發報機為據。惟原判決雖認定其有裝置收發報機之行為,然並無確切證據證明其有調查國軍電臺線路、編密電碼等行為,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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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參考資料:
1.「徐文贊口述紀錄」,國家人權博物館出品,2017-2018年拍攝製作。https://youtu.be/hpTcCKaTRhA 。
2.徐文贊口述,李中訪問,潘奐鴒、范睿慈記錄,〈徐文贊先生訪談記錄〉,「臺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會員及其相關人物口述歷史訪談計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戒嚴時期政治事件處理協會。訪問時間:2013年11月30日、2014年3月18日。
3.徐文贊口述、江志宏訪問、陳世芳記錄,〈徐文贊先生訪問紀錄〉,國家人權博物館「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口述歷史訪談計畫」訪談成果,訪問時間:2014年3月20日。
4.徐文贊、李麗月口述,曹欽榮、陳銘城訪問,林芳薇紀錄,《重生與愛:桃園縣人權歷史口述文集》,桃園縣政府文化局,2014。訪問時間:2014年7月16日。
5.《林清良等叛亂案》,檔案管理局典藏:國防部後備司令部A305440000C/0042/276.11/51。
6.《林清良等叛亂案》,檔案管理局典藏:國防部軍法局B3750347701/0041/3132254/254。
7.申請人徐文贊,徐文贊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