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昭

李景昭(1928-),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大溪警察分局警員,其經陳清順介紹,在大溪鎮永福里加入匪黨。1951年11月15日被羈押。1951年12月2日與陳清順脫逃。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刑法》第161條第1項「依法逮捕拘禁之人逃脫」判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1964年5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看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6月、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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