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記

陳永記(1929-),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游好文介紹,在游好文家參加匪幫組織公務員支部,充任圳仔頭武功隊第三小組長,受游領導。1951年11月2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6年11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與陳清順、劉明錦等3人於偵查中之自白,未再另行調查其他補強之證據,調查程序顯有瑕。,此外復查無其等擬具叛亂計劃之方法,難認等其之行為已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