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新益

許新益(1923-2005),臺灣桃園人。 依(56)初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被訴受匪幫圳子頭武功隊第三小組長陳永記吸收參加匪偽「農民研究會」,涉嫌叛亂。1966年5月18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叛亂部分無罪,其餘部分不受理,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所涉叛亂嫌案因犯罪不能證明而經判決無罪。則其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叛亂部分無罪、其餘部分不受理,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10月1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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