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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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劉萬山(1915–1952),男,桃園龜山人,務農。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參加壯丁團,因部份團員遭到逮捕,遂展開逃亡。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記載,1949年7至8月間劉萬山經林元枝在王阿草家被吸收加入「匪幫中央委員會臺灣分會農民小組」,由簡文宣領導。劉萬山先後與簡文宣、廖清祥、莊金圳、鄭丙丁在王阿草家集會,討論「匪軍在大陸解放戰爭的意義」。劉萬山並受簡文宣之命代為徵收稻谷,以作為組織活動費用。 1952年7月14日林元枝投案自首,7月22日保安司令部北部地區肅殘聯合小組作成「林元枝談話筆錄」,其中記載,1949年6至7月間林元枝吸收學生簡文宣與周慎源,林元枝帶他們到王傳瑞家寄住,之後張志忠叫林元枝去內壢與簡吉聯絡楊阿坤,張志忠要林元枝領導楊阿坤、周慎源與簡文宣等人,因林元枝缺乏理論基礎,無法領導。根據林元枝的敘述,他在7至8月間未曾吸收過劉萬山加入組織,亦未曾到過王阿草家。在「林案關係清查總名冊」二百餘人中雖有劉萬山的名字,但並未見有王阿草與鄭丙丁兩人之名,判決書之記載,顯與事實有極大之出入。 1952年6月9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劉萬山死刑。9月10日參謀總長周至柔擬准判處死刑之審核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1月8日蔣核覆准予判處死刑。12月11日軍法局令憲兵將劉萬山、劉明錦、邱阿貴、游金魚與吳清溪等5人綁赴刑場執行槍決。 1997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21 次董事會決議,劉萬山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曾參加壯丁團,逃亡一段時日後仍遭逮捕,於1952年12月11日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起訴、未具體求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