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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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辰通(1920-1986),臺灣南投人。 依(40)安潔字第28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吳紹勳介紹加入共匪組織,曾因吳君催逼發展組織,乃捏報李金水,林清吉二人參加共匪,復因吳君催命搜集武器,組織武裝小組感覺危險不敢著手,乃躲居山中作工,斷絕聯絡。1950年9月1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5年9月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於2003年2月經第3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洪其中雖在保密局承認參加叛亂組織等行為,但在審判中均否認,無其他佐證,且其與洪縱參加叛亂組織,但均未參與集會及其他叛亂活動。梁水盛於審判中雖有承認,但原判認定其在1949年被吳紹勳介紹參加共黨組織,並吸收2人加入外圍之自治會,亦僅有自白,且據梁君所供,1950年春就與吳某失聯。綜上證據,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85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