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永和
- 廖永和 男 1929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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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永和(1929-),男,臺灣高雄人,工業學校畢業。 被捕時為23歲, 擔任興台造船廠經理。
1952年月2月23日,廖永和因涉入「李義成等叛亂案」被捕。1948年7月初,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李媽兜積極在臺南、嘉義一帶建立地下組織,1949年11月3日李媽兜開始流亡,但繼續在高雄、臺南、嘉義活動。 1950年7月,李媽兜領導之臺南市工委會各下層組織陸續被破獲,重要幹部先後自首,李媽兜依舊未落網。 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李義成(與李媽兜為總角之交)透過關係,與米粉廠經理周萬順合資向船主洪棹購買協勝號漁船。 1952年2月15日,李媽兜、李義成及船員龔炎塗、洪福讚、陳豁等由高雄紅毛港乘坐竹筏,於海面轉乘高雄籍漁船「協勝號」欲逃往香港,但於海上被捕。 廖永和因替協勝號作保而涉入該案。
1952年月2月23日,廖永和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 據其1952年4月11日之口供,其因洪德勝 常來找他修船而與之相識,洪德勝購買協勝號後,向其表示該船要用來打漁,請其做保證人,廖永和遂同意,但對於該船嗣用於走私及李媽兜、李義成等人之身分,廖永和一概不知。 因此,據1952年8月16日保安司令部的裁決書指出,廖永和被騙作保,並不知李媽兜等為匪諜,罪嫌不足,裁決其不付軍法審判。 1953年6月6日,廖永和獲釋。
廖永和以其因「叛亂」案件而遭羈押為由,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2000年8月15日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6庭作出89年度賠字第69號決定, 同意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賠償範圍則以1952年2月23日其被逮捕之日起算,至1953年6月6日其獲釋為止,共計470日。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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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興台造船廠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285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47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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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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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