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蛋 (張冬青)
- 張先蛋 (張冬青) 男 1916年出生 臺灣 屏東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先蛋,又名為張冬青,1916年生,男,屏東潮州人。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被捕,時業農,年34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國民學校畢業,務農,曾與同村人江來傳合夥經營土地買賣,1949年任潮州鎮民代表。1950年4月20日「臺南農運小組」賴象被臺南縣新化警察分局逮捕後,4月25日張先蛋為高雄縣潮州警察分局刑事組所捕。4月28日,張先蛋受偵訊後解送高雄縣警察局,5月1日與張景輝、葉番弟、王魚一起被解送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5月5日受刑警總隊雇員呂維秋訊問。
5月12日,刑警總隊完成「臺南農運小組」賴象、楊鬧雲、李武昌、林秀棟、林水旺、高平儒、楊雲庭、黃金龍、陳百海、張景輝、葉番弟、張先蛋、王魚、黃新求等14人偵訊結果報表。後被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
5月30日,保安處承辦人員宗有序等製成〈破獲奸匪臺南農運小組案賴象等十三名偵訊報告表〉,認為張先蛋與賴象往來,並受勸加入共黨,賴象也曾向他宣傳共匪政績。「偵訊結果」記載張先蛋供認1949年4-5月間由江來傳介紹認識賴象,賴象向其宣傳共黨將解放臺灣,勸其加入;並向其宣傳政府貪污無能、三七五減租不成功,共黨來時可平均地權、改革。6月1日,同列臺南農運小組案的葉番弟、張先蛋、王魚、黃新求、黃金龍等5名,被押送軍法處看守所。
8月10日,張先蛋受軍法官邢炎初訊問,筆錄記載張先蛋供認江來傳曾帶姓劉的(賴象化名)前去他家買糖,姓劉的曾到他家4-5次,談過時事戰局、三七五減租有利農民可以平均地權,但未曾住過他家,也未曾向其宣傳過共黨來臺後可分配土地,他並不知姓劉的真名就是賴象;同時表示之前的偵訊被迫供認知道賴象是共黨分子並受勸加入,事實上他既不知道賴象、江來傳是否為共黨分子,賴象也不曾勸他參加共黨(書記沙思奇)。
1950年11月11日,審判官邢炎初認定張先蛋「與叛徒賴象等來往,受其宣傳」,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應感訓,另以命令行之[(39)安潔字第2863號,書記官沙思奇]。後經12月11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達核定[(39)勁助字第1131號],1951年元月5日軍法處第一法庭軍法官邢炎初正式宣判,令感訓6個月,送新生總隊執行,但之後隨新生總隊改編為「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再移監臺東綠島,10月13日開釋(一說12月29日)。
1952年2月16日李媽兜被捕後,21日供出潮州江來傳、陳朝海二人參加組織。同月23日清晨陳朝海被扣押後,供出關係人張先蛋、張景輝。同日張先蛋被請到高峰山地治安指揮所談話後遭扣押,25日被保安處屏東諜報組解送保安司令部。4月17偵訊筆錄記載訊問人認為張先蛋之前第一次被捕時不坦白,全面保留共黨關係;張先蛋供認經江來傳介紹認識賴象,又由賴象介紹加入共黨,並介紹賴象向陳朝海接洽買糖,後由賴象吸收陳朝海加入共黨,代為轉交自傳。
6月18日,軍法處軍事檢察官曾豈凡收到保安處所移送李義成、張先蛋等案36名,連同全卷8宗、偵訊報告表、柯上貴船員證等附件。6月20日,張先蛋受軍事檢察官曾豈凡訊問(書記官蔡大中)。
8月16日,軍事檢察官曾豈凡做出賴象、張先蛋、張景輝復審聲請書([41]安澄字3287號,書記官蔡大中)。9月8日,兼臺灣省保安司令吳國楨以賴象、張先蛋、張景輝等叛亂案發現新事證,致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代電,請簽核准予併案復審。9月15日,周至柔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准予覆審。
9月19日,張先蛋於看守所第二十押房,書寫報告,呈給公設辯護人蕭與規。9月22日,審判官殷敬文提訊賴象、張先蛋、張景輝等3人,並完成3人的個別訊問,以及賴象、張先蛋的對質(書記官管萃恩)。翌日(23日),張先蛋也於第三十押房,就嚴拒賴象勸誘加入共黨等,書寫詳細報告,呈給班長轉呈所長沈子誠,再轉呈法官。
11月6日,保安司令部公設辯護人羅鎮完成為賴象、張先蛋、張景輝等3人辯護書([41]公字第100號,書記官馮文祥),致軍法處二科。11月10日,張先蛋於看守所第二十押房,書寫詳細報告,呈給班長轉呈所長沈子誠、公設辯護人蕭與規。
12月17日,審判官殷敬文於軍法處第一法庭審理李義成、張先蛋等29人,軍事檢察官彭國壎蒞庭執行職務、公設辯護人羅鎮出庭辯護(書記官管萃恩)。 12月19日,張先蛋於看守所第二十押房,就與賴象關係,再度書寫報告,呈給班長轉呈所長沈子誠,再轉呈法官。
1953年1月7日,審判官殷敬文以發現新事證,撤銷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2863號判決書原判,併為復審。認定張先蛋參加叛亂之組織及介紹賴象向陳朝海購糖,認識後使其吸收加入共黨,代為轉交自傳等事實,惟其加入共黨後無其他工作表現,故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重新判處張先蛋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42)安度字第0079號,蒞庭軍事檢察官彭國壎、書記官管萃恩]。
3月25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將李義成等叛亂一案卷判暨判決,檢呈總統蔣介石核示。4月15日,參軍長桂永清將周至柔呈報李義成等叛亂案,簽請蔣介石核示。5月13日,蔣介石批示「如擬。惟對于供給匪徒金錢者,並應課以財產方面之處罰,以後均應照此辦理為要。」5月19日,周至柔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廉龐字第1186號令,遵照蔣介石所核定。7月28日,張先蛋被送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59年6月16日移送新生訓導處,1962年9月4日刑滿開釋。
1999年6月29日,張先蛋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並回復名譽。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同案被告賴象之證言,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且被告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就被告自白之任意性亦未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應感訓另以命令行之。,參加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應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