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蛋

張先蛋(1916-),臺灣屏東人。 依(39)安潔字第2863號、(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賴象吸收加入匪黨,又介紹賴象向陳潮海買糖認識後,使其吸收加入匪黨,代為轉交自傳等情。1950年4月2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10月13日開釋。1952年2月23日因發現新事證傳案扣押復審。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撤銷原判,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9月4日刑滿開釋。 其案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同案被告賴象之證言,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且被告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就被告自白之任意性亦未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回復名譽。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