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魚
- 王魚 男 1904年出生 1981年卒 臺灣 高雄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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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內湖新生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魚(1904-1981),男,屏東崁頂人。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被捕,時業農,年46歲,後遭判處感訓6個月。
依據官方檔案指出,他不識字,務農維生。1950年4月20日「臺南農運小組」賴象被抓後,4月27日王魚為潮州警察分局刑事組所捕,28日受偵訊後解送高雄縣警察局。5月1日與張景輝、葉番弟、張先蛋一起被解送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5月5日受雇員呂維秋訊問於總隊部。
5月12日,刑警總隊完成「臺南農運小組」賴象、楊鬧雲、李武昌、林秀棟、林水旺、高平儒、楊雲庭、黃金龍、陳百海、張景輝、葉番弟、張先蛋、王魚、黃新求等14人偵訊結果報表。後被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
5月30日,保安處承辦人員宗有序等製成〈破獲奸匪臺南農運小組案賴象等十三名偵訊報告表〉,「偵訊結果」記載,王魚供認1949年5月間由表親江來傳介紹認識賴象,賴象並曾與江來傳到他家裡,向其宣傳三七五減租失敗、國軍屢打敗戰、共匪很快攻臺。6月1日,同列臺南農運小組案的葉番弟、張先蛋、王魚、黃新求、黃金龍等5名,被押送軍法處看守所。
8月10日,王魚受軍法官邢炎初訊問,筆錄記載王魚供認江來傳確實曾帶姓劉的(賴象化名)來家裡兩次,因劉是江的僱工,曾到家裡取茶4-5次,談到農事及三七五減租對農民很好。雖然也曾談到國軍打敗戰,但沒說過共黨打勝仗是好事,也不知道賴象、江來傳是否為共黨分子(書記官沙思奇)。
11月9日,王魚再度受軍法官邢炎初訊問,筆錄記載軍法官進行賴象、王魚的對質,追問賴象是否曾帶高平儒住過他家一事,王魚供認曾有其事,但高平儒不曾向他宣傳共黨(書記官沙思奇)。
1950年11月11日,審判官邢炎初認為王魚「與叛徒賴象等來往,受其宣傳」,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應感訓,另以命令行之[(39)安潔字第2863號,書記官沙思奇]。後經12月11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達核定[(39)勁助字第1131號],1951年元月5日軍法處第一法庭軍法官邢炎初正式宣判,令感訓6個月,送新生總隊執行,但之後隨新生總隊改編為「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再移監臺東綠島,同年10月17日臺灣保安司令部准予保釋,12月29日開釋。
2006年8月31日,其子王英任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8月4日經第五屆第九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外孫江永清於2007年9月5日再次提出補償申請,2008年5月3日經第五屆第十八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與叛徒賴象等來往,受其宣傳,思想顯有受影響而予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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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應感訓另以命令定之,應感訓另以命令定之,應感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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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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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