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雲庭

楊雲庭(1926-),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拒絕黃新求、鄒清波介紹加入匪幫,惟與賴象等往來,受其宣傳及影響。1950年4月2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0年12月29日交付感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與叛徒賴象等人往來,受其宣傳及影響,而予感訓,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應感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9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