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雲庭
- 楊雲庭 男 1926年出生 臺灣 臺南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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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雲庭,1926年生,男,臺南玉井人。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被捕,時業農,年24歲,後遭判處感訓6個月。
1940年玉井公學校畢業後,業農,以開山坪、種苧麻、做傭工為主。1944年9月曾前往菲律賓,擔任海軍工員,1946年1月返臺。依官方資料,楊因遭疑涉「臺南農運小組」,1950年4月24日,於玉井望明村自宅被警察所捕(另一說在楊雲庭家鄉的一家小店買餅時被警察所抓)。4月25日,楊雲庭受新化警察分局徐茂榮審訊,被訊問與賴象、楊進丁關係。
4月27日,楊雲庭與賴象、楊鬧雲、李武昌、林秀棟、林水旺、高平儒、黃金龍、陳百海等9名「臺南農運小組」成員,被臺南縣警察局解送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
5月4日,楊雲庭受訊問於刑警總隊,同樣被訊問與賴象、楊進丁關係,也問及與楊鬧雲關係。筆錄記載楊雲庭曾遭警察局刑警刑求,並被迫認賴象、楊進丁曾要其宣傳共產黨。12日,刑警總隊完成「臺南農運小組」賴象、楊鬧雲、李武昌、林秀棟、林水旺、高平儒、楊雲庭、黃金龍、陳百海、張景輝、葉番弟、張先蛋、王魚、黃新求等14人偵訊結果報表。後被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
5月30日,保安處承辦人員製成〈破獲奸匪臺南農運小組案賴象等十三名偵訊報告表〉,於楊雲庭名下「偵訊結果」兩項記載:一為楊雲庭供認曾由楊進丁介紹認識賴象,並在其家住過兩次及供給食宿不諱,二為楊雲庭供認知楊進丁、賴象為共黨,僅談過有關共黨及平均地權等問題。6月2日,楊雲庭與同案被告賴象、高平儒、林水旺、林秀棟、李武昌、楊鬧雲、張景輝等8名,一同被押送軍法處看守所。
1950年8月10日楊雲庭受軍法官邢炎初訊問,筆錄記載楊雲庭承認1950年2月曾在楊進丁店內認識前來買糖、花生米的生意人姓劉的(賴象化名),姓劉的並曾兩、三次到他家講買糖的事。但不知楊進丁、姓劉的是共產黨員,也不知姓劉的的真名,且未聽過他們替共黨宣傳。在此筆錄裡,楊雲庭不僅翻供了警局的筆錄,強調當時警局受審訊時,警局強迫其要承認楊進丁、賴象為共黨宣傳;且指出保安處筆錄假造楊雲庭承認知道楊進丁、賴象是共黨;並且也指出保安處筆錄,未讓受過日文教育而不懂中文的受訊人楊庭雲確認過。
1950年11月11日,此案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86號判決書,認為楊雲庭「與叛徒賴象等來往,受其宣傳」,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應感訓,另以命令行之[(39)安潔字第2863號,書記官沙思奇]。後經12月11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答核定[(39)勁助字第1131號],1951年元月5日軍法處第一法庭軍法官邢炎初正式宣判,令感訓6個月,送新生訓導處執行,但遲至1951年12月29日才開釋。此時距1950年4月25日被捕,已被監禁1年8個多月。
1999年4月29日,楊雲庭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與叛徒賴象等人往來,受其宣傳及影響,而予感訓,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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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應感訓另以命令定之,應感訓另以命令定之,應感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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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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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