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朝海 (陳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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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朝海(1909-),臺灣屏東人。 依(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屏東縣議會議員及屏東水利委員會潮州分會主任,其由張先蛋介紹賴象與其接洽買糖認識後,經賴象吸收參加匪黨組織。1952年2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2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名稱、性質及目的均未查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屏東縣議會議員/屏東水利委員會潮州分會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