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碧蕉 (王碧樵)

王碧蕉(1915-1953),臺灣臺南人。 依(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北門鄉農會總幹事,其經李鹿履次勸誘加入朱毛匪幫,曾奉派與李明珠聯絡,並由李鹿介紹與李媽兜認識,後藏匿李媽兜之姘婦陳淑端在家食宿,復帶李、陳夫婦至其友人侯吉定家匿居。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7月1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李媽兜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參加叛亂組織,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容留李媽兜、陳淑端食宿等事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北門鄉農會總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