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溪水
- 曾溪水 男 1915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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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溪水(1915-1998),臺灣臺南人。
依(42)審覆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議會秘書主任,其曾與張秋山(即張明顯)會晤,張對現實不滿要其共同合力改革,當時其拒絕。後張秋山復偕蔡孝乾施以游說,其亦未折服。1952年9月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6月24日易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係因時與共黨分子往來,聽受不滿現實言論,認其思想難免動搖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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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議會秘書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覆字第3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9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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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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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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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