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池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李清池(1897-1966),臺灣臺南人。 依(42)安度字第09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與蔡來係屬至好,知悉李媽兜、蔡來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1年11月2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1月經第8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蔡來、李媽兜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自承認識共同被告蔡來,至於對蔡來等人是否為匪諜有無認知,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94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