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塗生

王塗生(1915-),男,臺灣臺南市人,務農為生, 38歲時, 捲入「黃添才等叛亂案」而遭國防部保密局逮捕。 「黃添才等叛亂案」是1950年代「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相關的政治案件之一。 1951年8月,國防部保密局在調查「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幹部李媽兜的過程中,取得他曾在臺南發展組織的情報,1951年8月至1952年2月間,陸續逮捕曾與李媽兜接觸的黃添才等34人, 王塗生也因曾與李媽兜、黃添才來往,於1951年8月19日遭到逮捕。 1952年8月7日,王塗生被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繼續偵辦, 並於8月11日開始起算羈押期限,在他遭羈押即將屆滿2個月前,軍事檢察官以「偵查尚未完畢」為由,在1952年10月9日聲請延長羈押。 1952年10月2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作出(41)安潔字第2919號裁定,同意延長羈押期限。 根據1952年8月7日保密局的公文紀錄,王塗生在偵訊時,「供認」於1946年7、8月間,曾與王金川、王金象、邱樹等人,接受李媽兜、黃添才的「匪黨教育」,並參與2次集會,但當時並不知道他們是「匪黨份子」。 案件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後,1952年11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作出(41)安澄字第4806號裁決, 軍事檢察官認為王塗生、王金川與邱樹,雖曾聽過黃添才等人講述「社會及職業問題」,但不知道他們的身份,講題也不是他們可以理解的內容,且時間發生於《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之前,認為王塗生罪嫌不足,裁定王塗生「不付軍法審判」。 但是,王塗生並沒有馬上被釋放,一直到1952年12月26日才得以交保獲釋。 1953年6月9日,王塗生才收到自己的裁決書。 王塗生本人曾聲請冤獄賠償,2001年1月3日,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作出89年度賠更字第72號, 法院認為王塗生遭「違法羈押」共494天,准予賠償。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郭佩瑜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06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494日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