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有明

朱有明(1924-1998),臺灣臺南人。 依(42)安度字第07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閱讀《新民主主義》、《馬克斯讀本》、《臺灣出路》等書籍。1951年10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18日交付感化。1956年9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思想受毒化有交付感化必要,係以朱君閱讀《新民主主義》、《馬克斯讀本》、《臺灣出路》等左傾書籍為據,其情節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限制人身自由7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