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雅賜
- 陳雅賜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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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59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雅賜(1925-),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73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木工,陳雅賜係前臺南食品店工廠員工,曾參加李媽兜之每週座談會7、8次,聽取共匪對工人好處,並閱讀文萃、新民主主義及匪黨黨章等。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18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30日感化開釋。02597申請案於1999年5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7月7日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雅賜交付感化,係以陳君參加座談會及閱讀文萃等書籍之行為為據,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雅賜,1925年生,男,臺南人,木匠。10歲時自臺南師範學校附屬小學校二年級肄業後即失學。因與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的陳福星相識,而被牽涉進「黃添才等案」,1951年被捕時27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他1943年已任臺南臺灣食品工廠工役二年,時陳福星為該廠會計,因每月支薪事而認識。1946年1月間,再入臺灣食品工廠為工人。1946年5、6月間,李媽兜到工廠製造牛奶罐頭,常對工人們談話而認識。1946年7、8月間,曾參加過李媽兜所召集的每週座談會,有7、8次之多,由李媽兜宣傳政府接收人員貪污無能,並講些時局問題、宣傳共產黨對工人的好處,之後又解說《群眾》、《文萃》、《新民主主義》等共黨刊物的內容,同時參加集會的有吳添福、沈營法、王英山、黃牛、謝水林、孫連奎,以及一些臨時僱工。1946年8月間離開工廠後,未再與陳福星、李媽兜二人會晤,也未曾參加共黨組織。1951年9月15日被捕,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9號判決,裁定交付感化3年。1999年陳雅賜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7月7日經第2屆第8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陳雅賜,1925年生,男,臺南人,木匠。10歲時自臺南師範學校附屬小學校二年級肄業後即失學。因與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的陳福星相識,而被牽涉進「黃添才等案」,1951年被捕時27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他1943年已任臺南臺灣食品工廠工役二年,時陳福星為該廠會計,因每月支薪事而認識。1946年1月間,再入臺灣食品工廠為工人。1946年5、6月間,李媽兜到工廠製造牛奶罐頭,常對工人們談話而認識。1946年7、8月間,曾參加過李媽兜所召集的每週座談會,有7、8次之多,由李媽兜宣傳政府接收人員貪污無能,並講些時局問題、宣傳共產黨對工人的好處,之後又解說《群眾》、《文萃》、《新民主主義》等共黨刊物的內容,同時參加集會的有吳添福、沈營法、王英山、黃牛、謝水林、孫連奎,以及一些臨時僱工。1946年8月間離開工廠後,未再與陳福星、李媽兜二人會晤,也未曾參加共黨組織。1951年9月15日被捕,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9號判決,裁定交付感化3年。1999年陳雅賜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7月7日經第2屆第8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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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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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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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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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