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山
- 王英山 男 1923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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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英山,1923年生,男,臺南人,製皮鞋工人。1951年被捕,被捕時29歲14歲時自臺南州末廣公學校(今臺南市進學國民國小)畢業,曾先後任種花園丁、藥店學徒、製鞋學徒等職。因與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的陳福星相識,而被牽涉進「黃添才等案」。
1942年入臺南臺灣食品工廠擔任工役,時陳福星為該廠會計,因領薪水有接觸。1945年11月升為工員。根據官方資料,1946年7、8月間,被陳福星邀往參加李媽兜的每週座談會,計有七、八次,每次開會均由李媽兜主持發言,講些批評政府的言論並宣傳共黨對工人的好處,後來又講解《群眾》、《文萃》、《新民主主義》等共黨刊物。參加座談會的有吳添福、沈營法、陳雅賜、黃牛、謝水林、孫連奎,以及一些臨時僱工。1946年底離職後,再學習製鞋而為製皮鞋工人,之後未再與李媽兜、陳福星二人會晤,也未參加共黨。1951年8月23日被捕,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9號判決,裁定交付感化3年。
1999年王英山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7月15日經第1屆第2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124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英山(1923-),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7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皮鞋工,王英山曾為臺南食品店工廠員工,參加李媽兜之每週座談會,聽講共匪對工人好處,並閱讀《文萃》、《新民主主義》及匪黨黨章等。1951年8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18日交付感化。1956年11月30日感化開釋。01248申請案於1999年4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15日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王君受匪徒反動宣傳及閱讀左傾書籍之行為,原判認其思想不無受到毒化,核屬思想層次問題。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本案為0124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英山(1923-),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7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皮鞋工,王英山曾為臺南食品店工廠員工,參加李媽兜之每週座談會,聽講共匪對工人好處,並閱讀《文萃》、《新民主主義》及匪黨黨章等。1951年8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18日交付感化。1956年11月30日感化開釋。01248申請案於1999年4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15日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王君受匪徒反動宣傳及閱讀左傾書籍之行為,原判認其思想不無受到毒化,核屬思想層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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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皮鞋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年,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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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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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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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