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牛
- 黃牛 男 1918年出生 1995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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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28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牛(1918-1995),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73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南食品店工廠員工,黃牛曾參加李匪媽兜之每週座談會七、八次,聽受共匪對工人好處,並閱讀《文萃》、《群眾》、《新民主主義》及匪黨黨章等。1953年5月1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18日交付感化。1956年11月30日開釋。02284申請案於1999年5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6月2日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黃君於1946年7、8月間,參加李媽兜之每週座談會7、8次,聽講共匪對工人好處,並閱讀《文萃》、《群眾》、《新民主主義》及匪黨黨章等情,因認其思想不無受匪毒化,應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黃牛(1918-1995),男,臺南人,板車夫。未受過教育,自小曾做過土木小工、什役。因與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的陳福星相識,而被牽涉進「黃添才等案」1951年被捕時34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他在25歲時入臺南臺灣食品工廠充任粗工,時陳福星為該廠會計,為每月支薪事而認識。1944年被日軍徵調往屏東軍部為軍夫。戰後,於1946年1月間再入食品工廠做工,李媽兜曾於1946年5、6月間在廠中製造牛奶罐頭,常在廠中監工而相識,在工廠中曾參加李媽兜的每週座談會四次,有時吳添福等和李媽兜討論向農林處請求增加工資問題;有時李媽兜講解政府貪污無能的事,有時講時局問題、共產黨對工人的好處等,之後又講解《群眾》、《文萃》、《新民主主義》等共黨刊物的內容,參加座談會的有吳添福、沈營法、陳雅賜、王英山、謝水林、孫連奎,以及一些臨時僱工。1946年6、7月間離開工廠,未再與李、陳二人會晤,也未曾參加共黨組織。1951年9月15日被捕,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9號判決,裁定交付感化3年。1999年孫黃碧梅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6月2日經第2屆第7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黃牛(1918-1995),男,臺南人,板車夫。未受過教育,自小曾做過土木小工、什役。因與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的陳福星相識,而被牽涉進「黃添才等案」1951年被捕時34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他在25歲時入臺南臺灣食品工廠充任粗工,時陳福星為該廠會計,為每月支薪事而認識。1944年被日軍徵調往屏東軍部為軍夫。戰後,於1946年1月間再入食品工廠做工,李媽兜曾於1946年5、6月間在廠中製造牛奶罐頭,常在廠中監工而相識,在工廠中曾參加李媽兜的每週座談會四次,有時吳添福等和李媽兜討論向農林處請求增加工資問題;有時李媽兜講解政府貪污無能的事,有時講時局問題、共產黨對工人的好處等,之後又講解《群眾》、《文萃》、《新民主主義》等共黨刊物的內容,參加座談會的有吳添福、沈營法、陳雅賜、王英山、謝水林、孫連奎,以及一些臨時僱工。1946年6、7月間離開工廠,未再與李、陳二人會晤,也未曾參加共黨組織。1951年9月15日被捕,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9號判決,裁定交付感化3年。1999年孫黃碧梅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6月2日經第2屆第7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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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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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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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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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