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牛

黃牛(1918-1995),男,臺南人,板車夫。未受過教育,自小曾做過土木小工、什役。因與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的陳福星相識,而被牽涉進「黃添才等案」1951年被捕時34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他在25歲時入臺南臺灣食品工廠充任粗工,時陳福星為該廠會計,為每月支薪事而認識。1944年被日軍徵調往屏東軍部為軍夫。戰後,於1946年1月間再入食品工廠做工,李媽兜曾於1946年5、6月間在廠中製造牛奶罐頭,常在廠中監工而相識,在工廠中曾參加李媽兜的每週座談會四次,有時吳添福等和李媽兜討論向農林處請求增加工資問題;有時李媽兜講解政府貪污無能的事,有時講時局問題、共產黨對工人的好處等,之後又講解《群眾》、《文萃》、《新民主主義》等共黨刊物的內容,參加座談會的有吳添福、沈營法、陳雅賜、王英山、謝水林、孫連奎,以及一些臨時僱工。1946年6、7月間離開工廠,未再與李、陳二人會晤,也未曾參加共黨組織。1951年9月15日被捕,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9號判決,裁定交付感化3年。1999年孫黃碧梅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6月2日經第2屆第7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