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添福
- 吳添福 男 1917年出生 1984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添福(1917-1984),男,臺南市人,業商。1951年被捕,被捕時34歲。
14歲時自臺南師範學校附屬小學校畢,即充任日人的學徒,以販賣糖、烟為業。因與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的陳福星相識,而被牽涉進「黃添才等案」。
據官方資料,吳添福23歲時入臺南臺灣食品工廠為工員,25歲時,陳福星至工廠任會計,因同事而相識,但陳在工廠工作年餘即赴日求學。1943年被日軍徵調為軍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於1946年春返家賦閒,同年7月間又入食品工廠做工兩個多月,再與他同事。他曾參加8次工職員會議,一是討論改進製罐方法,一是陳福星說有一批罐頭製造過程出問題,要求工資緩發,每次會議李媽兜都有參加,且發言最多,最初是宣傳政府接收人員貪污無能,缺乏政治效率,以後講解共黨政治對工人的好處,並解講《群眾》、《文萃》、《新民主主義》等共黨刊物,參加座談會的有沈營法、王英山、陳雅賜、黃牛、謝水林、孫連奎,以及一些臨時僱工。李媽兜曾於1946年7、8月間在食品廠中裝製罐頭,因而相識。同年9月間,他即離職,自行經商,未再與工廠人員來往,也未曾參加共黨組織。陳福星也於1946年底、1947年1月間離開工廠,擔任歸仁鄉農業學校校長。他曾因工資問題與陳福星爭吵過,彼此失和。1951年8月20日,因「明知李媽兜係屬匪諜,迄不向政府告密檢舉」而被捕,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57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執行徒刑3年21日。
1999年吳惠彬、吳美蓉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1月17日經第2屆第14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歐素瑛
14歲時自臺南師範學校附屬小學校畢,即充任日人的學徒,以販賣糖、烟為業。因與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的陳福星相識,而被牽涉進「黃添才等案」。
據官方資料,吳添福23歲時入臺南臺灣食品工廠為工員,25歲時,陳福星至工廠任會計,因同事而相識,但陳在工廠工作年餘即赴日求學。1943年被日軍徵調為軍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於1946年春返家賦閒,同年7月間又入食品工廠做工兩個多月,再與他同事。他曾參加8次工職員會議,一是討論改進製罐方法,一是陳福星說有一批罐頭製造過程出問題,要求工資緩發,每次會議李媽兜都有參加,且發言最多,最初是宣傳政府接收人員貪污無能,缺乏政治效率,以後講解共黨政治對工人的好處,並解講《群眾》、《文萃》、《新民主主義》等共黨刊物,參加座談會的有沈營法、王英山、陳雅賜、黃牛、謝水林、孫連奎,以及一些臨時僱工。李媽兜曾於1946年7、8月間在食品廠中裝製罐頭,因而相識。同年9月間,他即離職,自行經商,未再與工廠人員來往,也未曾參加共黨組織。陳福星也於1946年底、1947年1月間離開工廠,擔任歸仁鄉農業學校校長。他曾因工資問題與陳福星爭吵過,彼此失和。1951年8月20日,因「明知李媽兜係屬匪諜,迄不向政府告密檢舉」而被捕,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57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執行徒刑3年21日。
1999年吳惠彬、吳美蓉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1月17日經第2屆第14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