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營法

本案為0195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沈營法(1924-1992),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7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皮鞋工,沈營法原為臺南食品店工廠員工,曾參加李媽兜之每週座談會七、八次,聽受共匪對工人好處,並閱讀《文萃》、《群眾》、《新民主主義》及匪黨黨章等。1951年8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21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30日開釋。01958申請案於1999年4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沈君於1946年7、8月間,參加李匪媽兜之每週座談會7、8次,聽講共匪對工人好處,並閱讀「群眾新民主主義」及匪黨黨章等情,因認其思想不無受匪毒化,應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沈營法,(1924-1992),男,臺南人,皮鞋匠。因與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的陳福星相識,而被牽涉進「黃添才等案」,1951年被捕時28歲。 根據官方資料,14歲時自臺南仁德國民學校畢業,即入臺南臺灣食品工廠為工役,時陳福星為該廠會計,因須受陳監管而相識。其後,他升任倉庫管理員,1946年7月間離職學習製皮鞋為鞋匠,此後未再與陳福星會晤。又,雖曾在廠內見過李媽兜,但未曾談過話。1946年7、8月間,曾參加廠中會議二次,一是餞別日本廠長,一是1946年7月初的廠務會議,由陳福星召集,說要如何經營工廠,大家要努力工作,辦福利事業,增加員工福利。陳又說目前工廠經濟困難,要大家同心合力來維持。另外,1946年6、7月間也曾參加過李媽兜的每週座談會,約7、8次,同時參加集會的有吳添福、陳雅賜、王英山、黃牛、謝水林、孫連奎等8、9個人。李媽兜在會中批評政府,並宣傳共黨對工人的好處,又向大家講解《群眾》、《文萃》、《新民主主義》等共黨刊物內容。1946年8、9月後,未再與陳、李二人會晤,也未參加共黨組織。1951年8月23日被捕,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9號判決,裁定交付感化3年。 1999年沈美麗、周沈櫻桃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皮鞋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