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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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包括00629申請補償金、00858重複申請卷冊。受裁判者葉石濤(1925-2008),臺灣臺南人。依(42)審三字第5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葉石濤曾向黃添才購閱《新民生主義》、《論聯合政府》、《文萃》、《群眾》等書刊,復經黃君介紹認識陳福星,並曾聽陳君宣講反動言論及囑聯絡青年反抗政府,因而明知為匪情形,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51年9月2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9日假釋。00629申請案於1999年4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00858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2月21日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無積極證據足認葉君係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葉石濤(1925-2008),男,臺南人,出身小地主家庭。幼習私塾,入末廣公學校;1943年臺南州立二中(今臺南一中)畢業,進西川滿主持的《文藝臺灣》雜誌社任助理編輯。1944年任教寶公學校(今立人小學),1947年任職臺南工學院總務處,1949年任教永福國校;1951年9月因「黃添才等案」被臺南刑警隊逮捕,時年27歲。 根據官方資料,葉石濤涉案之緣由,係因1946年曾經同事施金池介紹,認識了南二中學長黃添才;時葉石濤因勤學漢文,而與嫻熟漢文的黃交往,並向其購買《文萃》、《群眾》、《貧乏物語》、《論聯合政府》、《新民主主義》等左翼書刊;又透過其介紹,認識新豐中學校長陳福星(化名林先生)。當時葉已發表過多篇小說,二二八之初,陳囑其號召文藝青年響應,葉遂與好友邱媽寅、邱奎璧、陳金火等分頭張貼傳單,此後未再與陳聯絡。1951年黃添才案發,擴大逮捕38人,葉被黃供出而牽連入獄。 1953年,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原審以「聆聽反動宣傳」或「閱讀左傾書籍」為由(42)審3字第57號裁定葉等16人交付感化;惟國防部認為葉有觸犯《檢肅匪諜條例》「知匪不報」之嫌,要求續行偵查。軍法處乃以該罪名將其改判有期徒刑5年。然此極具爭議:一、黃陳皆未吸收葉,葉亦不知其為「匪」;二、案情發生在1948年以前,而《檢例》公布於1950年,以此究責,顯係溯及既往。國防部為此明定解釋,嗣後有第二點情形者,仍按「知匪不報」治罪。 1954年,當局允許一些刑期較少的政治犯假釋。9月,葉獲准假釋,自新店軍監出獄,計服刑2年11個月。後長期擔任小學教職,期間因坐牢陰影,封筆12年,直至1965年復出文壇,此後筆耕不輟,長於小說創作與日文書譯作,並於1980年出版《臺灣文學史綱》。包括小說集《紅鞋子》(1989,獲該年金鼎獎)、《臺灣男子簡阿淘》(1990)和回憶錄《一個臺灣老朽作家的五○年代》(1991)等,都是對白色恐怖經驗的書寫。2000年獲行政院文化獎,2001年獲國家文藝獎,2004年獲聘國策顧問,2008年病逝,享年83歲。 1999年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2月21日經第一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1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