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德卿 (蔡英明)

蔡德卿(1925-),臺灣雲林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其經王炎山吸收加入匪幫組織。1959年12月9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9年12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各被告於保安處之自白為據,審理中各被告均為刑求之抗辯,惟審判庭未就其等之自白之任意性詳予調查,又無其他佐證資料證明,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房地產中間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