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錡

本案為0402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錡(1905-1985),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73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南市漁會職員,黃錡曾聽李媽兜宣傳匪黨優點,又曾聽李唱反動歌曲。1951年8月1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18日交付感化。1956年9月12日開釋。04027申請案於1999年8月1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7月7日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黃錡君賠聽李媽兜宣傳匪黨優點及在李義成家中聽李匪唱反動歌曲,思想不無受其毒化,應予交付感化,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黃錡(1905-1985),男,臺南市人,1951年被捕時48歲。臺南市漁會職員。25歲自臺北高等商業學校畢業,即在商界服務。戰後,於1946年2、3月間任臺南縣政府會計3個月,之後離職,同年7月間到嘉義市私人經營的三泰公司充任會計,迄1949年1月離職後自營瓷器及食物什貨,1951年5月間入臺南市漁會充任會計。 他涉及的案件為「黃添才等案」。日治時期,於臺南州經朋友楊榮山介紹而認識李義成、李媽兜,常在一起喝酒。1946年春,李媽兜自中國返臺後,即到其家拜訪,曾向他宣傳共產黨很好。同年10月,李媽兜與陳文山、陳福星等成立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由李媽兜任書記。年底,李媽兜來訪時曾給他一本共黨書籍,他看完後即燒燬。1947年冬天,在嘉義街上偶遇李媽兜,僅交談數語即匆忙離去。李媽兜因知他對政治不感興趣,故未曾邀他參加共黨。1948年6月,在李義成家和李媽兜、李義成、楊榮山、翁朝喜、薛宗等一起飲酒後,曾聽過李媽兜唱共黨歌曲。1951年8月18日被捕,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9號判決,裁定交付感化3年。 1999年黃昆雄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7月7日經第2屆第8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漁會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