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錡

黃錡(1905-1985),男,臺南市人,1951年被捕時48歲。臺南市漁會職員。25歲自臺北高等商業學校畢業,即在商界服務。戰後,於1946年2、3月間任臺南縣政府會計3個月,之後離職,同年7月間到嘉義市私人經營的三泰公司充任會計,迄1949年1月離職後自營瓷器及食物什貨,1951年5月間入臺南市漁會充任會計。 他涉及的案件為「黃添才等案」。日治時期,於臺南州經朋友楊榮山介紹而認識李義成、李媽兜,常在一起喝酒。1946年春,李媽兜自中國返臺後,即到其家拜訪,曾向他宣傳共產黨很好。同年10月,李媽兜與陳文山、陳福星等成立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由李媽兜任書記。年底,李媽兜來訪時曾給他一本共黨書籍,他看完後即燒燬。1947年冬天,在嘉義街上偶遇李媽兜,僅交談數語即匆忙離去。李媽兜因知他對政治不感興趣,故未曾邀他參加共黨。1948年6月,在李義成家和李媽兜、李義成、楊榮山、翁朝喜、薛宗等一起飲酒後,曾聽過李媽兜唱共黨歌曲。1951年8月18日被捕,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9號判決,裁定交付感化3年。 1999年黃昆雄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7月7日經第2屆第8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漁會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