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宗弼

彭宗弼(1925-1973),臺灣高雄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李份為鄰居,平時受李份反動宣傳之惑,由李份吸收參加匪幫。1959年12月3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1年12月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柏淵、自首匪諜郭柏山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